3、附属物补偿费
附属物补偿(实行50000元封顶)=安置院实际附属物补偿(附属物数量×附属物补偿评估价格)+附属物补贴
安置院实际附属物补偿低于20000元(含)的,给予补贴30000元;安置院实际附属物补偿高于20000元的,附属物补偿加补贴高为50000元。
4、搬迁补助费
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向被搬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
搬迁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5、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用房由被搬迁人自行安排。
搬迁农户住房的,按搬迁范围内户口冻结时搬迁村庄在册的常住户口人数计发,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每人每月280元。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发;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6个月计发。
临时安置补助费=常住户口人数×280元/人•月×过渡月数
6、搬迁奖励费
搬迁合法宅院房屋,且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只签协议而不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励费=签约奖+搬迁奖
(1)签约奖。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整村签约率达到95%以上时,96%至99%部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每户增加奖励5000元;达到时,每户再奖励10000元。(2)搬迁奖。凡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且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2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并验收的,每推迟一天扣减4000元奖励,扣完为止。
7、其他补助费
(1)被搬迁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认为营业用房:1、《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并有纳税记录;3、《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记载的地点相一致。
(2)搬迁合法取得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作非住宅用房,且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证件齐全的按照100元/平方米计发住改非补助费;证件不齐全而实际营业的按照60元/平方米计发住改非补助费。
住改非房屋补助费=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住改非补助标准
(二)搬迁安置
被搬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高层楼房安置,搬迁部门以其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搬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搬迁人所有。
1、安置方式。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按照“划区分段、集中建设、合理布局、整体切块”的原则进行安置。住宅楼安置地点为宏润居小区(二期)。
2、安置标准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独立宅院,确定其安置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安置户型为130型和100型。安置高层楼房的电梯间、管道井不计入安置房建筑面积,作为奖励面积无偿赠送给被搬迁人;在安置房确权办理不动产证时,按照建筑规范及房产测绘等相关规定,将该面积计算在内。
(2)对四代以上共同居住且第四代年满18周岁只有一处宅基地院落的住户,可同时另外安置一套100型楼房,并享受安置优惠价格。符合上述条件已划宅基地的,且建设完成的,按半区位一套房安置。
(3)搬迁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产权明晰。
安置房具体建设标准:高层住宅楼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层数为十八层,双电梯,配地下储藏室、地下停车位,做外墙保温,燃气管线入户,配套水、电、暖、讯等设施,给水、供电、供热和供气实行分户控制、计量。装修标准:外墙刷涂料;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其他墙面刮瓷,顶棚刮瓷;厨房、卫生间地面贴瓷砖,其它房间铺设中档地面砖,储藏室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安装普通内门,窗为中空玻璃塑钢窗,厨房门安装单玻塑钢推拉门,进户门安装铁制防火门,楼宇门为不可视对讲门,储藏室门为铁制门,卫生洁具安装普通陶瓷脸盆、洗菜盆、坐便器;户内采用地板采暖,卫生间暖气片采暖;给水采用PPR管,排水采用PVC管;客厅、卧室、储藏室安装座灯灯口白炽灯,厨房、楼梯间安装吸顶灯,卫生间安装防水球灯;安装普通开关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