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我市出台《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逐步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换机制,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意见》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自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综合服务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自2011年起,依据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考核结果,市级财政按照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给予人均8.6元的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平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对需要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给予合理补助,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