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服务内容 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资格审核。法律依据:《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二、办理条件
(一) 具有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东营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法律依据:《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东营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1份)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有配偶的需同时提供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四、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表到盘龙区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
五、办理机关 东营区房产管理局初审后报东营市房产管理局。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东营区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东营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上报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法律依据:《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九、法律效力 取得资格方可报盘龙区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登记。
十、办理收费。
十一、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