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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小区配套不达标应减免物业费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15日,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颁布《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物业费的构成、服务项目和收费约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共用设施维修不得计入物业成本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其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等九部分。

  物业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服务成本。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 房屋空置一年以上应减收物业费

  《办法》明确,物业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收费应适当减免,差额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企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 外来车辆停放超2小时可收费

  对于停车问题,《办法》规定,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中,已购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的,应当交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业主共有。除执行公务服务之外的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物业可收取一定费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开发商公布为准。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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