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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住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须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为5%。

    3月1日,《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对中心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设计等建设标准进行规定,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树立了明确的“标尺”。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商品住房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分别为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所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

    在建设管理职责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与所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的“四同步、一同时”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发展改革、市城乡规划等六个部门就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土地供应、施工建设、资金保障、施工建设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配建工作落到实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相关事项。商品房预售审批中,要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明确标注。将配建指标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纳入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多项税费减免,开发商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商应当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对未按配建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改正前停办用地供应、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加快东营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开发商公布为准。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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