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规范
虚报者五年内不予申请
一直以来,保障房“丑闻”不断,申购者提供虚假资料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屡次被公众揭露,为此,《征求意见稿》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骗购行为、虚报信息进行惩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在申购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这种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相关规定:
确保公共资源
实现有效流转
在2010年7月1日公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简称《条例》),对于住房保障的退出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均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只有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才能确保住房保障有限的公共资源实现有效流转。为此,《条例》较为地规定了住房保障的退出的三类情况,一是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退出;二是住房保障对象的主动退出;三是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退出。其中提出行政强制手段:主要针对实物配租和承购保障房的家庭,对于其超过标准却硬不退出的情况,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离措施,强制其退出。
与此同时,在2011年1月中,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也针对保障房涉嫌造假者发处罚告知,内容指出申请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对告知内容无异议者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并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