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管理
4.坚持同步规划设计。
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须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5.坚持同步建设施工。
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期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申报施工许可。居住区建设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配套教育设施主体未完工的,住建部门不予颁发。
6.坚持同步竣工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7.坚持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机构编制、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落实新建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保障正常办园、办学。
加强用地保障
8.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要按照建设标准优先预留,实行单独划定边界,无偿划拨给教育行政部门。所需新增用地,由省、市、县三级统筹解决。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新增用地指标、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9.优先熟化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规划建设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的,居住区建设用地不供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10.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
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加强资金保障
11.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
12.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捆绑建设。
应独立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捆绑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政府跟进质量监管。不能独立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核定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
13.减免有关收费。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享受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共同制定。
加强组织实施
14.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强化举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
15.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这个政策好,一些城镇化居住区规划必须考虑到周边教育资源的配置,需要教育部门参与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