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07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少于10%。但审计署17日发布的《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北京、重庆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10%的要求。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二是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做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007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额不断增长,年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但是与其他住宅项目投资额相比,政府对其资金投入力度明显不足。中国指数研究院的调查数据显示,1998年-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额占住宅投资总额的比重从13.0%降至4.4%。
业内人士提出,此次为公租房开辟资金渠道的政策,执行中可能至少因两个“弱点”而使效果打折。一是规定各地在相关的前提下,“可以”(而非“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这一允许性的规定缺乏刚性约束。
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并不等于土地出让收入,而是要从后者中扣除动拆迁成本、相关基础设施成本等。这些成本究竟有多少,几乎就是谜,很少公开。甚至有地方政府宣称由于成本太高,土地出让收益菲薄,甚至还会亏本,个中真假很难辨析。在此情形下,所谓“土地出让净收益”很可能是一笔糊涂账,能否到达“10%”的要求很难得到有效监督;更毋庸讳言,土地出让收入可弥补地方政府财政赤字七八成之多,后者对此殊难割舍。